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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更新日期:2024-08-02 21:37:02

一、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小微企业等形式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创业培训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性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性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文件政策的6类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认定等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未设立社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初始受理机构。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政策,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单位所在地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是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始受理机构。


八、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发布,拓展用人单位招聘渠道,根据求职者的学历、专业技能和特长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等职业介绍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出求职招聘登记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内容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介服务。


九、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提交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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