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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2022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更新日期:2022-03-14 18:26:36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6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3月4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坚持统一规范、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在科技部指导下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与执行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建设与日常管理。协同各地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监测、创新能力评价,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研究。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公告、入库登记及编号撤销。开展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查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创新政策服务,跟踪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三)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评价工作机构,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公开并向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评价工作机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和培训服务,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和政策需求。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价工作机构指导监督。评价工作机构及所在地政府应对评价服务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评价服务工作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四)参与企业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附件3),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六)其他事项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公示;

2.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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